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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深地战略和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来实验室或利用实验室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取得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创新成果,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拟资助的主要研究方向,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从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指南》规定的资助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根据研究需要,经申请可适当延长研究年限。

第七条  项目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指南》项目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申请者获得的资助项目尚在进行中;

(6)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8)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 实验室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送交实验室相关研究领域的三名或以上高级职称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提出项目研究的可行性。

3. 终审:在初审和实验室组织评审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项数及建议资助额度。

第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实验室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九条  项目获实验室资助后,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项目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为项目研究工作的实施提供服务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设备,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 实验室为之提供方便条件。外地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的,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

第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本室研究人员的专长,自行联系合适的人员参与,或由实验室推荐研究人员参与项目;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室研究人员应积极承担在本室开展的实验等研究任务,并为该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全力的 支持与帮助。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举行开放基金项目进展汇报会。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单位发函督促,停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追回划拨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是否准予结题。完成优秀的项目,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延续资助。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五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奖励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即:

中文: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绍兴文理学院,绍兴,312000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Deep Metal Mining and Equipment, Shaoxing University,Shaoxing,312000,China

重点项目结题要求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SCI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中科院一区(大类分区)不少于1篇);一般项目结题要求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SCI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中科院一区(大类分区)及以上)。要求成果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如果作者所在单位有明确的第一单位要求,可采用1,2的形式标注实验室名称,且论文的前三作者中须含1名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英文名称:This project is supported by special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Deep Metal Mining and Equipment, Shaoxing University(No.***))。属自带项目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绍兴文理学院深部金属矿智能开采与装备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八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项目科研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占总经费的 70%;

(2)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开放共享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小型器材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护费、加工费、动力费等),占总经费的30%, 原则上只允许在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入实验室开放基金专有账户,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2)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外拨。项目承担单位为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确因研究不便、试验条件无法满足等原因,需要划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实验室将视情况划拨不超过资助经费的50%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作项目研究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管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责。剩余经费需要在实验室使用,开支范围包括项目承担者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的住宿费,购买小型仪器、试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版面费,开展试验及研究所产生的费用等。承担单位为本校或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项目经费全额在实验室使用。

(3)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4)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终止资助,收回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实验室。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项目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为了鼓励年轻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老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梯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开放基金项目主要面向校外人员,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实验室外、校外的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联合申请项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项目研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鼓励项目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项目。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托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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